当前位置: 部门主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纪律审查工作“十不准”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2-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单位的主要领导联系;

    二、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纪律审查措施,严格纪律审查措施使用条件、使用权限、使用时限和审批程序;

    三、不准泄露纪律审查工作中的秘密,扩散证据材料或私自留存相关材料,与审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私下联系;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纪律审查情况;

    五、不准隐瞒或者擅自处置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新的问题线索;

    六、不准逼供、诱供、骗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被审查对象,严禁侮辱人格;

    七、不准接受被审查单位或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利用被审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八、不准违反涉案款物管理有关规定,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九、不准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违反回避制度;

    十、不准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等私下联系和交往,接受宴请和礼品。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版权所有©taptap电脑版  湘ICP备09025336号
地址:益阳市迎风桥镇
招生咨询热线:0737-4624888 4625888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
网站访问量:
Baidu
taptap点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