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职院纪[2020] 02号
taptap电脑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湖南省高等学校有序返校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30 号)、益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的通知》(益教通[2020]12号)要求,学院制定出台了《复学工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传染病报告制度》、《复学证明查验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师生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卫生清扫制度》、《错峰错时就餐制度》、《物质储备制度》等方案与制度。为打好疫情防控整体战,认真落实好上述方案、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依照《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益职委发[2016]5号),从严从重处理有关渎职失职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职权对等、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室会同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责:
(一)疫情信息上报不及时,虚报、谎报、漏报、瞒报、错报、迟报的;
(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消极对待、敷衍塞责、阳奉阴违、延误时机的;
(三)疫情应急处置措施不力,不按时报告、不按规程操作、不服从安排指挥造成后果的;
(四)疫情防控工作中推诿扯皮、作风漂浮,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
(五)防疫防护物资等底数不掌握、需求提报不准确、筹措保障不到位,挪用、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不如实报告个人健康信息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党委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
(二)部门负责人(系部党政负责人);
(三)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以下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
(二)情形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扣发其三个月绩效工资;给予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谈话提醒,并扣发其当月绩效工资。
(三)情形严重、造成学院负面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并扣发其六个月绩效工资;给予部门负责人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并扣发其三个月绩效工资;扣发分管院领导当月绩效工资;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按50%进行赔偿。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对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学院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由学院党委行政和学院纪委配合上级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由纪检部门负责实施。
给予诫勉谈话的,由纪检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给予调整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处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处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部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纪委应当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书面报告责任追究的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务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taptap电脑版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动废止。
中共taptap电脑版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分 送:全体院领导,各处室(部、委、会)、系部、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
taptap电脑版纪委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印发